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7甲○○丙○○ 余瑞發 (即瑞通衛生行) 游淑芬 (即鑫大工程行) 邱坤明 (即泰丞企業社)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己○○、余瑞發等被訴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楊仲農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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