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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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87號債權人甲00000000債務人 陳錦高 即萊吉利小吃店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資料,仍未陳明債務人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