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6年8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6年8月17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6年1月15日│50,000元│zu0000000││││限公司嘉義分公司│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