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409號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聲請人己○○
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
林鴻順 聲請人庚○○
辛○○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徐禮彬 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乙○○
魏進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丁○○之法定代理人陳淑芬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聲請人己○○、戊○○之另一法定代理人林鴻順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聲請人壬○○之另一法定代理人魏進添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四、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