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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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展 律師被告寅○○被告地○○被告庚○○被告己○○被告戊○○被告未○○
1號被告丁○○
1號被告戌○○
1號被告午○○
1號被告申○○
1號被告亥○○
1號被告辰○○
1號被告酉○○
1號被告天○○
1號被告巳○○
1號被告壬○○
1號被告宇○○
1號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子○○
號之1被告卯○○
號之1被告癸○○
號之1被告辛○○
之2號被告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慶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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