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7號債權人 陳文彬 代理人 劉明福 債務人黃 蔡美貞 債務人 王美惠 債務人 梁翠容
一、㈠債務人 黃蔡美貞 、王美惠、梁翠容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債務人黃蔡美貞、梁翠容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1年3月1日│250,000元│102年1月22日│ER0000000│├──┼────────────┼───────────┼───────────┼───────────┤│002│101年7月20日│325,000元│102年4月16日│ER0000000│├──┼────────────┼───────────┼───────────┼───────────┤│003│102年7月27日│600,000元│102年8月15日│ER0000000│├──┼────────────┼───────────┼───────────┼───────────┤│004│102年9月28日│570,000元│102年10月2日│ER0000000│├──┼────────────┼───────────┼───────────┼───────────┤│005│102年8月25日│610,000元│102年10月2日│ER0000000│└──┴────────────┴───────────┴───────────┴───────────┘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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