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附表偽造文書、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