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 王周琇琴
王玉焄 王文良 王玉慧 王玉楨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林祐德
徐來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