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威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泓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7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零玖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