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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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76號聲請人 許燕 代理人 謝秀雲 兼送達代收人相對人 陳根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十六行中關於「嗣於0000年00月00日生效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0000年0月0日生效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佩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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