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辛正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正皓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辛正皓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詐欺│││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9月14日│民國98年10月29日至││││99年5月19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緝字││及案號│26494號│第2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32│100年度壢簡字第49││實││17號│8號││審├──┼─────────┼─────────┤││判決│99年11月30日│100年5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壢交簡字第32│100年度壢簡字第49││決││17號│8號││├──┼─────────┼─────────┤││確定│100年1月3日│100年6月7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