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翔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邱奕翔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12月4日│民國97年3月20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98年度偵字第4│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及案號│718號│1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030│100年度壢簡字第││實││號│903號││審├──┼─────────┼─────────┤││判決│98年4月30日│100年5月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030│100年度壢簡字第││決││號│903號││├──┼─────────┼─────────┤││確定│98年5月25日│100年6月2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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