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6,478元,應徵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8,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