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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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越南(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 陳玉新 )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9日執行羈押,98年5月9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