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提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及長子 鄒志偉 名下郵局帳號八十五年至九十六年交易明細或存摺到院(如存摺未留存,請向郵局申請交易明細)。
原告應提出由自己名下或親友名下匯款或金融機構帳號直接轉帳至被告或被告指定親人名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