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 蔡凱榮 ,證人 楊素珍 、 張翠華 、 湯正豪 等人證述明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月3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