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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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392號抗告人甲○○
丁○○乙○○抗告人就其與聲請人丙○○、戊○○、 王清松 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91、392號停止執行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應各徵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因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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