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6335號、64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98年度審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另狀補呈),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8年5月14日裁定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定正本並於98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於同年5月31日即生送達之效力),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已於98年6月8日屆滿(原屆滿日為98年6月7日,該日為星期日,故延展一日至98年6月8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