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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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旻俽 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及受扶養人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金融機構為債務協商或聲請調解?倘有,則請提供相關資料。
五、請提供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確實有替其母親支付房屋貸款新臺幣2,00
0元之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所有之股票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