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佳玟 (原名: 林冠伶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列表中,所列之住處管理費、其他生活必要支出費、醫療支出費等之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並附上明細與計算方式加以說明之。
二、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受扶養之人之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明細與計算式。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依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何時毀諾,已履行情形為何(期數、金額)?於協商成立時或係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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