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 魏梓賢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 陳淑美
新桂 黃建汪良陳林阿滿 陳正芳 陳正彥 陳淑惠 陳瑞娥 陳家蓁 陳瑞華 陳瑞芬 陳瑞珍 徐林沉香 徐木川 徐茂榮 徐茂祥 劉勝勳 劉汶帝 劉汶鋒 劉汶雅 徐月卿 楊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3年10月30日103年度訴字第97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編│出處│更正前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號││││├─┼─────┼──────────┼──────────┤│01│主文欄(正│以民國七十三年桃字第│以民國七十三年桃字第│││本第2頁)│○一三九八四收件,於│○一三九八四號、第○││││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八│二一六○八號收件,於││││日登記│民國七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登記│├─┼─────┼──────────┼──────────┤│02│主文欄第四│抵押權人為 徐新桂 、黃│抵押權人為陳淑美、徐│││項第三行至│建銘、 汪良雄 │新桂、 黃建銘 、汪良雄│││第四行(正│││││本第2頁)│││├─┼─────┼──────────┼──────────┤│03│事實及理由│以73年桃字第013984號│以73年桃字第013984號│││欄二、(二│收件,於73年6月18日│、第021608號收件,於│││)(正本第│登記│73年6月18日、73年8│││3頁至第4││月23日登記│││頁)│││├─┼─────┼──────────┼──────────┤│04│事實及理由│徐新桂、黃建銘、汪良│陳淑美、徐新桂、黃建│││欄二、4.(│雄│銘、汪良雄│││二)(正本│││││第4頁)│││├─┼─────┼──────────┼──────────┤│05│事實及理由│以73年桃字第013984號│以73三年桃字第013984│││欄四、(正│收件,於73年6月18日│號、第021608號收件,│││本第5頁至│登記│於73年6月18日、73年│││第6頁)││8月23日登記│├─┼─────┼──────────┼──────────┤│06│事實及理由│徐新桂、黃建銘、汪良│陳淑美、徐新桂、黃建│││欄四、(正│雄│銘、汪良雄│││本第6頁第│││││8行至第11│││││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