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2號上訴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