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於前述緩刑期內即99年2月22日故意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6月29日以99年度訴字第7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9年7月26日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存卷足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