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1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尚須調查,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淑卿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