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乙○○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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