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劉秋珍 即虹輝水電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69,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2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