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618號抗告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弘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本票裁定,其聲請人為莊弘吉,相對人為 李繡如 、林鼎睿、 蔡桂城 ,抗告人並非本院所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抗告人自無提出抗告之權自明。本件抗告人既非相對人,自應裁定予以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