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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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847號聲請人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訴訟代理人 林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中關於「支票號碼ANP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號碼ANP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