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45號聲請人 謝宇珩 (即 瑾安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謝宇珩(即瑾安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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