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41號聲請人 周仁禾 (即 周怡吾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周仁禾(即周怡吾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