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王世清
被   告  林思慈 原名 林施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陸佰陸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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