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偉忠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約
定自100年1月17日起至107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8日止累計206,406元未給付,其中204,572元為本金、1,83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偉忠於99年9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99
年9月8日起至106年3月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8日止累計46,905元未給付,其中44,556元為本金、1,665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王偉忠於100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
100年5月23日起至107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8日止累計77,402元未給付,其中75,601元為本金、1,50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王偉忠於100年6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
100年6月1日起至107年11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8日止累計86,785元未給付,其中83,087元為本金、3,09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王偉忠於99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萬元,約定自
99年8月11日起至107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4月18日止累計68,635元未給付,其中65,505元為本金、2,446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
㈥債務人王偉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4月7日止累計57,487元未給付,其中56,878元為消費款、60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54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王偉忠│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22%│││204,572元││月19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王偉忠│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556元││月19日││算之利息│├──┼─────┼─────┼──────┼──────┼───────┤│3│新臺幣│王偉忠│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22%│││75,601元││月19日││計算之利息│├──┼─────┼─────┼──────┼──────┼───────┤│4│新臺幣│王偉忠│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3,087元││月19日││算之利息│├──┼─────┼─────┼──────┼──────┼───────┤│5│新臺幣│王偉忠│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5,505元││月19日││算之利息│├──┼─────┼─────┼──────┼──────┼───────┤│6│新臺幣│王偉忠│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56,878元││月8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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