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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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16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洲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上訴人即被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家翔高瓊枝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原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一)上訴人等3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家翔部分乃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現上訴二審,依法即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二)就上訴人等3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高瓊枝部分乃為參拾參萬陸仟柒佰元,現上訴二審,依法即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元。上開(一)及(二)部分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揭應徵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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