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廖學宣 上訴人即被告 黃錫鎔
江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秀卿陳南樺陳南澎陳演霈 、陳張秀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0年5月30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52,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蓓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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