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