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94號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上訴人 黃英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84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蔡明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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