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彭祥銨 上列上訴人與 彭邱春蓮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5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