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觀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及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一份,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等件附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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