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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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 陳松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1年3月2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已於民國101年4月2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0月2日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陳松正│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102年4月30日│4,8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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