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亦為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聲請人以被告賴柏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99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為由,向本院為本件聲請,並提出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鑑定資料各1份為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沒收物│重量│鑑定資料│├──┼────────┼────────┼────────┤│1│暗橘色底不規則鵝│淨重0.503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黃色點之圓形錠劑│取樣0.0064公克│航空醫務中心98年│││2粒(內含有第二│餘重0.4966公克│1月23日航藥鑑字│││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第0000000號毒品│││命、MDMA成分)││鑑定書│├──┼────────┼────────┤││2│碧綠色底不規則藍│淨重0.3040公克││││色點之圓形錠劑1│取樣0.0130公克││││粒(內含有第二級│餘重0.2910公克││││毒品MDM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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