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捌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仟柒佰肆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貳仟零玖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