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7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依
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
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
條之罪,其三次違反規定重建之行為,犯意個別,應分論併
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