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補字第52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00000000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000000000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2,15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
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訴即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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