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8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疏失犯本罪,已與被害
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獲被害人家屬表示不再追究,堪信被
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
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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