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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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坤炳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人 黃晴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且上訴人復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