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111年度訴字第708號111年度易字第373號111年度易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峪丞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71號、第3670號、第3672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8273號、第2158號、第4163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8274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李峪丞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李峪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之犯意,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
二、李峪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為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犯行。
三、案經 李佳穎 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王中 原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均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 、 李冠霆 訴由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 林彥成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 張國文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峪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及如下事項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列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9號案件之被害人李佳穎之部分相同(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具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本件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犯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5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所取得之網路遊戲線上點數並非有形之物,而係實體物以外之財產上利益,被告所犯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得利罪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是起訴意旨此部分容有未洽,惟其基礎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罪名,已無礙於被告訴訟上權益,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四、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缺錢花用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已附表所示方式詐欺他人藉此獲得財產上利益,危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不可取,而被告尚有其他犯罪前科,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未臻良好,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未能取得被害人原諒或賠償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及被告自承之學歷、職業、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9號卷第160頁),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所示。
六、沒收部分:未扣案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利益,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均尚未賠償給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欺情節犯罪所得證據備註主文1李佳穎李峪丞於109年11月20日某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之1居所,使用手機上網,以「 邱建瑋 」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專營小額電信買賣」等內容之不實貼文,以此方式向瀏覽之公眾散布上開不實訊息。嗣李佳穎於瀏覽上開貼文後,與李峪丞聯繫,李峪丞向李佳穎佯稱:待李佳穎登入「滿貫大亨」遊戲帳號使用電信小額付款方式儲值7,950元後,其就將現金4,800元匯入李佳穎郵局帳戶內云云,致李佳穎陷於錯誤,遂於109年12月15日14時11分許,依指示登入李峪丞提供之「滿貫大亨」遊戲帳號「youkiss0821」,於同日14時35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款方式,儲值3,290元、1,690元至該遊戲帳號内,再於同日14時4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款方式,儲值990元、990元、990元至該遊戲帳號内(兩門號共計7,950元),李峪丞因而獲得價值7,950之「滿貫大亨」遊戲點數。李佳穎嗣後不僅未取得現金,還遭「邱建瑋」封鎖,始驚覺受騙。價值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元之「滿貫大亨」遊戲點數。①證人即告訴人李佳穎於警詢時之證述。②「滿貫大亨」遊戲帳號「youkiss0821」之註冊資料。③「邱建瑋」所張貼之臉書貼文及iTunes代付訊息簡訊。④李佳穎提供案發後與「邱建瑋」之對話紀錄。111年度訴字第319號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2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元之「滿貫大亨」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李冠霆李峪丞於110年1月中旬某日,在其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之1居所上網,以「李峪丞」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收購點數」等內容之不實貼文,以此方式向瀏覽之公眾散布上開不實訊息。嗣李冠霆於瀏覽上開貼文後,與李峪丞聯繫,李峪丞向李冠霆佯稱:可以電信小額付款方式換取現金云云,致李冠霆陷於錯誤,遂於110年1月25日22時32分許,依指示登入李峪丞提供之「滿貫大亨」遊戲帳戶「jass731226」,以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款方式,儲值3,290元、3,290元、3,290元、3,290元、3,290元至該遊戲帳號内(共計16,450元),李峪丞因而獲得價值16,450元之「滿貫大亨」遊戲點數。李冠霆嗣後不僅未取得現金,還遭「李峪丞」封鎖,始驚覺受騙。價值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之「滿貫大亨」遊戲點數。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冠霆於警詢時之證述。②iTunesStore電信帳單付款訊息簡訊。③李冠霆與「李峪丞」之對話紀錄。④「李峪丞」臉書頁面及其提供之身份證件照片。111年度訴字第319號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之「滿貫大亨」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 王中原 李峪丞於110年2月1日18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2月10日),在其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之1居所上網,以「 周聖學 」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收購大量電信額度」等內容之不實貼文,以此方式向瀏覽之公眾散布上開不實訊息。嗣王中原於110年2月10日17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於同日18時許)瀏覽上開貼文後,與李峪丞聯繫,李峪丞以「周聖學」「宏承金流」等名義向王中原佯稱:可以以電信額度10,000元兌換現金6,000元云云,致王中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登入李峪丞提供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koas0000000」(遊戲會員ID「JCZ0000000000」、暱稱「 包中包 發中大獎」),於同日18時12分許,以電信門號小額付款方式,儲值3,290元、3,290元、3,290元、3,290元、3,290元至該遊戲帳號内(共計16,450元),李峪丞因而獲得價值16,450元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王中原嗣後不僅未取得現金,還遭「周聖學」封鎖,始驚覺受騙。價值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①證人即告訴人王中原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koas0000000」之註冊資料。③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④「周聖學」所張貼之臉書貼文。⑤王中原與「周聖學」、「宏承金流」之對話紀錄。⑥iTunesStore電信帳單付款訊息簡訊。111年度訴字第319號案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劉 得龍 李峪丞於109年10月20日22時49分前某時許,在其彰化縣○○鎮○○路000號1樓之1居所,使用手機上網,以「 葉子泫 」名義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小額代付換現金」等內容之不實貼文,以此方式向瀏覽之公眾散布上開不實訊息。 嗣劉 得龍於109年10月20日22時49分許瀏覽上開貼文後,與李峪丞聯繫,李峪丞向 劉得龍 佯稱:待劉得龍登入「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使用電信小額付款方式購買價值7,500元遊戲禮包後,將會匯款現金6,750元予劉得龍云云,致劉得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登入李峪丞提供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keow2829」(遊戲會員ID「JCZ0000000000」、暱稱「橋子頭 陳雷 」),以電信門號小額付款方式,儲值3,290元、3,290元、670元、170元、33元、33元至上開遊戲帳號内(共計7,486元),李峪丞因而獲得價值7,486元之遊戲點數。劉得龍嗣後不僅未取得現金,還遭「葉子泫」封鎖,始驚覺受騙。價值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陸元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①證人即被害人劉得龍於警詢時之證述。②「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keow2829」之註冊資料及遊戲帳號翻拍照片。③通聯調閱查詢單。111年度訴字第708號案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李峪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價值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陸元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林彥成李峪丞於110年10月30日12時21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9時18分前之某時),透過「免費點數、遊戲買賣」臉書社群網站社團,以「 賴銘鴻 」、「 劉詮祥 」名義,與林彥成取得聯繫,繼之李峪丞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林彥成佯稱:願意以現金18,000元向林彥成購買MyCard遊戲點數20,000點云云,致林彥成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許,將其MyCard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以拍照方式傳送予「劉詮祥」(MyCard遊戲點數5,000點共4張,合計20,000點,序號分別為MCUUEX000231、MCUUEX000237、MCUUEX000238、MCUUEX000239,追加起訴書原記載序號有誤,更正之),李峪丞旋即將上開遊戲點數,儲值至「包你發娛樂城」會員ID「JCZ0000000000」(遊戲暱稱「豐原 鄧絜文 」)之帳戶中,藉此方式獲得MyCard遊戲點數20,000點(價值20,000元)。林彥成嗣後不僅未取得現金,還遭「劉詮祥」封鎖,始驚覺受騙。MyCard遊戲點數貳萬點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彥成於警詢時之證述。②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③林彥成與「賴銘鴻」、「 劉銓祥 」之對話紀錄。④臉書社團畫面擷取照片及林彥成與「0000-000000」之通話紀錄。⑤MyCard儲值資料。⑥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⑦電子發票證明聯。⑧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2日弈字第11100005號函暨檢送「豐原鄧絜文」玩家基本資料及儲值資料。111年度易字第373號案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李峪丞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yCard遊戲點數貳萬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張國文李峪丞於110年11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賴銘鴻」與張國文取得聯繫,李峪丞向張國文佯稱:可用行動電話門號「養額度」之方式,將門號價值養高再賣出,可獲得高利益,並答應要幫張國文「養額度」,且會自行繳納電信費云云,致張國文陷於錯誤,而於110年11月26日11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彰馬門市」,將張國文申辦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下稱遠傳門號)及於110年11月27日15時許,在張國文位於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住處,將張國文申辦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下稱中華門號)分別交付予李峪丞,由李峪丞幫張國文「養額度」。而李峪丞於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利用上開門號進行小額付款購買遊戲點數等消費,因而獲取使用上開門號及電信小額付款之消費利益(逾期未繳納帳單金額如下:上開遠傳門號帳單110年12月份扣除已繳金額後,該期應繳金額為2,513元、111年1月份該期新增金額為1,941元、111年2月份該期新增金額為999元,合計5,453元;上開中華門號帳單合計10,641元)。嗣張國文於接獲上開門號之電信帳單時,發現其上開門號均未繳納電信費,始知受騙上當。價值壹萬陸仟零玖拾肆元之消費利益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國文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②張國文與「賴銘鴻」之對話紀錄。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11年1月、111年2月繳費通知、中華電信彰化營運處函、中華電信彰化營運處小額付款(軟體商店交易費)通知。④遠傳電信110年12月、111年1月、111年2月綜合帳單及代收服務明細。111年度易字第4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李峪丞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壹萬陸仟零玖拾肆元之消費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