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陳文和

被告 徐昱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50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元,及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本判決基於

被告認諾之意旨,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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