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亦查無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特別管轄權之適用致本院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