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執保更字第二九號指揮書,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茲以執行機關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以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泰所教字第○九二○○○一二四四號函稱:受刑人經 陳奉 法務部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法矯字第○九二○○一一六五五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在案。經核執行機關檢附之有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內所附相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