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總巡
周雪妍 被告 周雪麗
游煥樹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統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被告 林秋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國源